必须交。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而公积金缴存义务从“录用之日”起算,与是否转正无关。“转正后再给交”是很多单位的常规操作,但它是违法的。
一、条文怎么写的
| 依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 | 单位录用职工的,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,并办理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|
| 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 |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|
|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 |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|
| 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 | 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,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|
把这三条串起来就是:录用后 30 天内要办缴存登记、第二个月开始缴钱,而试用期本身就在劳动合同期内,不存在“还在试用期所以可以不缴”的空间。
顺便说一句,条例第十五条在 2026 年修订时原文未变,仍是“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”,所以这不是新规定,是一直都有的义务。
二、常见的三种话术,怎么接
- “试用期不缴,转正后一起补上。”——转正后应当补缴试用期间的。如果只是口头承诺,兑现不了照样违法。
- “你自己签个自愿放弃的承诺书。”——无效。缴存是法定义务,放弃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。
- “我们给你发现金补贴代替公积金。”——补贴不能替代缴存义务。协议只能约定现金补偿,不能免除依法缴存。
三、公司就是不交,怎么办
- 先固定证据:劳动合同、工资流水、打卡或工作记录,证明劳动关系和在职时间;
- 拨打 12329(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,人工 8:00-22:00)反映,也可以打 12345 转办;
- 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。依据第三十九条,单位不办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账户设立的,责令限期办理,逾期不办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;
- 涉及已发生的欠缴,依据第四十条,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,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需要提醒: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,走劳动仲裁或起诉到法院通常不会被受理,正确途径是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。投诉本身免费,不需要请中介。
四、新入职要留意的两个时间点
| 场景 | 起算方式 |
|---|---|
| 新参加工作的应届生 | 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,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|
| 从其他单位调入 | 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,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 |
如果是换工作产生空档期,需要注意断缴会影响在京连续缴存的连续性,而公积金贷款要求申请时连续缴存半年(含)以上且账户正常。确实出现断档的,要尽早确认新单位是否补缴、何时开始缴。
不确定自己的情况算不算欠缴、该找哪个部门,可以打 15010644490 先说下入职时间和缴存记录,我们帮你理一下。具体认定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准。